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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租房申请户住房面积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4-11-05 17:03 来源:AMG·新葡萄8883(Macau)股份有限公司-Official website办公室 浏览:1331 次

关于公租房申请户住房面积的认定

1.在城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安置房、自建住房、商业性、生产经营性房产等(含已网签备案的房产)。以上房屋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出售原私有房产(含住宅、商业、生产经营性房产),并将出售款用于疾病治疗等正常生活支出,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不计入房屋面积核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