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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疫苗的首要目的,并非“绝对不感染”,而是为了建立重要的“保护墙”:防重症:大幅降低发展为肺炎、心肌炎等严重并发症的风险;防住院与死亡:显著减少因流感导致的住院和死亡概率。它就像一道“防火墙”,即使感染,病情也通常会轻得多。 [详细]
来源:县住建委
主题:医疗卫生
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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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其次要看配料表、生产厂家、贮存条件等信息。 [详细]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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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每年不超工资总额8%,企业与个人缴费合计不超12%,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详细]
来源:县人社局
主题:社会保障
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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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详细]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环境保护
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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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详细]
来源:县民政局
主题:民政民生
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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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符合要求。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 [详细]
来源:县文旅局
主题:文化旅游
日期: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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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没有房产证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性和实际居住的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两证一书”)以及近期水电费缴纳发票等,经学校实地核查属实后,可依据自建房地址办理入学登记。 [详细]
来源:县教体局
主题:教育体育
日期: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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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详细]
来源:县人社局
主题:就业创业
日期: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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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干扰司机驾驶、非法拦截车辆、携带危险品、擅自操作安全设备等,违者将被拒绝乘车,情节严重的会依法处理。 [详细]
来源:县交运局
主题:公共交通
日期: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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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按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7平方米计算,对不足17平方米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每户享受租赁补贴的住房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具体租赁补贴标准为: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为8元/㎡·月。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含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人员为6元/㎡·月。 [详细]
来源:县住建局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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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核准招聘计划; (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考试; (六)考察与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 (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详细]
来源:县人社局
主题:人事招考
日期: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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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区低保家庭所承租的公租房租金免缴。 (二)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0%缴纳。 (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功勋荣誉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40%缴纳。 (四)城区新就业人员( [详细]
来源:县住建局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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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emsp [详细]
来源:县人社局
主题:人事招考
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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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养老金人员若死亡,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二)参保人若在缴费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三)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8个月基础养老金。 [详细]
来源:县人社局
主题:社会保障
日期: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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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详细]
来源:县民政局
主题:民政民生
日期: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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