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监事的要求?
社团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指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1)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须按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任或聘任方式产生,聘任制秘书长可以不是理事;(2)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总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3)监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设立监事会的总人数须3人及以上,且为奇数;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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