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审批程序有哪些
(1)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系统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4)联审联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联审联批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批准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