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哪些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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