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住建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政府权力运行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根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住建局重大决策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二、住建局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重大决策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工作规划及工作方案;
2、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
3、重大项目规划建设;
4、涉及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5、群众应知重要工作部署;
6、重要人事事项的决策,如人事任免、干部竞聘上岗、单位人员招考录用等;
7、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四、决策的程序
重大经济事项进入决策阶段,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长根据工作需要或分管副局长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和审议的决策方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副局长组织相关科室准备。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委办公室。
(三)酝酿意见。局办公室根据主任意见将会议议题和必要的会议材料至少提前一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副局长或有关科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主任应在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
(六)做出决定。主任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做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七)形成纪要。一般议题事项,应将会议决定记录在案,特别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五、决策的执行
(一)重大经济事项必须严格执行主任办公会的决议,不得任意调整或变动。
(二)重大经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项目报建、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处置等相关手续。
(三)资金划拨和经费报销时需提供合同、协议、采购手续、发票、预决算报告、明细清单、验收清单、申请报告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按照合同和协议应支付的各种款项等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进度执行。
(五)局长办公会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通知财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持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按照规定与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责任追究
(一)决策责任追究事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1、未按决策程序而擅自列入决策事项进行决策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3、错误的决策造成重大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出现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4、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不力、监督不力的、落实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决策规定的行为。
(二)决策责任区分。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重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决策承办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分管领导和主要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会人员负重要责任。
(三)决策责任追究方式。决策责任追究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责令书面检查;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决策过错类别。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1、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作出检查。
2、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决策责任追究权限。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过错程度,由局党组决定或者报请纪委、监察部门决定。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责任人。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处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报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