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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830807B/202509-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葡京8883官网入口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泾)罚〔2025〕11号) 文号: 皖宣环(泾)罚〔2025〕11号
发布日期: 2025-09-23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泾)罚〔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09-23 09:39 来源:宣城市葡京8883官网入口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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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宏宇竹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MA2Q46QD42,法定代表人于吉方,地址宣城市葡京8883官网入口蔡村镇小康村南坑村民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7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公司锅炉正在使用,其配套的旋风除尘设施正在使用,但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未启用、水膜除尘设施循环水泵损坏,公司未及时进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77日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于吉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车间主任王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202578日提取的锅炉操作工龙同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于吉方、车间主任王玮和锅炉操作工龙同生的身份;

2.202577日对你公司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577日现场勘察拍摄的照片4份及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锅炉在使用时其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和水膜除尘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4.202577日对你公司的车间主任王玮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202578日对你公司

锅炉操作工龙同生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车间主任王玮和锅炉操作工龙同生调查询问的相关情况;

5.202578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6.202578日提取的你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户外用竹基纤维复合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及批复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履行情况;

7.202578日提取的《年产1.5万立方米户外用竹基纤维复合材料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复印件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三批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复印件1、《葡京8883官网入口重点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项目实施及资金分配情况的报告》和你公司《锅炉废气治理设施技术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复印件1,证明你公司应当按照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和升级改造后的设施正常使用布袋除尘设施;

8.202578日提取的《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1,证明该案件来源情况;

9.2025714日提取的《关于<关于协助核实葡京8883官网入口蔡村镇小康村宣城宏宇竹业有限公司涉生态保护红线情况的函>》的复函1,证明你公司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10.2025714日对你公司开展后督查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拍摄的照片2份,证明对你公司责改内容完成情况的检查;

11.2025724日提取的你公司2025610日至2025710一期厂区生产记录1,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581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泾)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拟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告知期限内于202587日提交了申辩书,自述自202578日开始分别完成了如下整改:1.更换水膜除尘设施的水泵、更换布袋除尘设施的布袋;2.主要产污工段安装了用电监控设施;3.制作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栏及张贴宣传标语。你公司恳请给予从轻处罚。

经现场复核查明,你公司已更换了水膜除尘设施的水泵和布袋除尘设施的布袋。同时,你公司在厂区制作并安装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栏及张贴了宣传标语,并对锅炉、砂光、四面刨等主要工段安装了用电监管设施。你公司上述整改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 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并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情况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从轻处罚相关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元整¥17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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