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0MB1830807B/202509-0001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葡京8883官网入口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泾)罚〔2025〕12号、皖宣环(泾)罚〔2025〕13号) | 文号: | 皖宣环(泾)罚〔2025〕12号、皖宣环(泾)罚〔2025〕13号 |
| 发布日期: | 2025-09-23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泾)罚〔2025〕12号
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MA8PACWA7B,法定代表人陈珍东,地址安徽省宣城市葡京8883官网入口经济开发区新205国道东侧1-4幢。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填报排污登记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即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7日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5年6月18日提取的你公司情况说明文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陈珍东、受委托人祝胜洪、受委托人余欢祥的身份;
2.2025年6月17日和2025年6月1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5年6月17日提取的现场照片证据4份、2025年6月18日提取的现场照片证据4份和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现场的情况;
4.2025年6月1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总经理余欢祥调查询问的情况;
5.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6.2025年6月18日提取的《关于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年产600台套一体化预制泵站、污水处理设备及玻璃钢制品成套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泾环综函〔2023〕7号)和《年产600台套一体化预制泵站、污水处理设备及玻璃钢制品成套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行业类别、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排放污染物种类以及公司厂房位置的情况;
7.2025年6月18日提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情况;
8.2025年6月17日提取的“6月第一批次(2025003)重点城市线索”企业名单复印件1份和2025年7月1日提取的《关于生态环境执法局6月第一批次重点城市线索核查发现问题交办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情况;
9.2025年7月10日提取的你公司“2024年生产任务单汇总表”和“2025年生产任务单汇总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行为持续时间的情况;
10.2025年8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份,证明你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7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泾)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考虑以下情形:2025年7月7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中载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以下整改工作:1、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你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完成排污许可登记表填报。鉴于你公司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填报完成排污许可登记表,符合《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环规〔2023〕5号)第十项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环规〔2023〕5号)第十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即投入正式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7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泾)罚〔2025〕13号
余欢祥:
性别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上海市松江区******************。
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对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即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7日提取的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5年6月18日提取的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文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陈珍东、受委托人祝胜洪、受委托人余欢祥的身份;
2.2025年6月18日,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作证明1份,证明你在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任职总经理,从事生产和环保相关工作的情况;
3.2025年6月17日和2025年6月1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对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5年6月17日提取的现场照片证据4份、2025年6月18日提取的现场照片证据4份和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证据1份,证明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现场的情况;
5.2025年6月1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调查询问的情况;
6.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你确认的情况;
7.2025年6月18日提取的《关于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年产600台套一体化预制泵站、污水处理设备及玻璃钢制品成套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泾环综函〔2023〕7号)和《年产600台套一体化预制泵站、污水处理设备及玻璃钢制品成套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行业类别、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排放污染物种类以及公司厂房位置的情况;
8.2025年6月17日提取的“6月第一批次(2025003)重点城市线索”企业名单复印件1份和2025年7月1日提取的《关于生态环境执法局6月第一批次重点城市线索核查发现问题交办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情况;
9.2025年7月10日提取的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2024年生产任务单汇总表”和“2025年生产任务单汇总表”各1份,证明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生产行为持续时间的情况;
10.2025年8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份,证明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7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安徽海之净智慧水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泾)罚告〔2025〕13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 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情况。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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