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0MB1830807B/202509-0002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葡京8883官网入口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泾)罚〔2025〕14号、皖宣环(泾)罚〔2025〕15号) | 文号: | 皖宣环(泾)罚〔2025〕14号、皖宣环(泾)罚〔2025〕15号 |
| 发布日期: | 2025-09-23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泾)罚〔2025〕14号
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84562671G,法定代表人杜康,地址安徽省宣城市葡京8883官网入口琴溪镇工业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部分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5日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杜康的身份;
2.2025年6月25日、7月8日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5年6月25日提取的现场照片证据3份、2025年7月8日提取的现场照片证据7份,证明你公司厂区现场及部分环境保护设施未安装到位情况;
4.2025年6月2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康调查询问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6.2025年6月25日提取的《关于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年产2万方混凝土预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泾环综函〔2017〕77号)和《年产2万方混凝土预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行业类别、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情况;
7.2025年6月25日提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已作登记管理;
8.2025年6月25日提取的2025年5月11日、5月18日、6月24日的《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受到过居民投诉的情况;
9.2025年6月25日提取的《年产2万方混凝土预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保竣工验收监测合同书》,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与第三方签订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合同;
10.2025年8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你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泾)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整(¥38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7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泾)罚〔2025〕15号
杜康:
性别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安徽省宣城市葡京8883官网入口******************。
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部分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5日提取的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及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6月25日、7月8日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对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5年6月25日提取的现场照片证据3份、2025年7月8日提取的现场照片证据7份,证明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厂区现场及部分环境保护设施未安装到位情况;
4.2025年6月2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调查询问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你确认的情况;
6.2025年6月25日提取的《关于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年产2万方混凝土预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泾环综函〔2017〕77号)和《年产2万方混凝土预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行业类别、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情况;
7.2025年6月25日提取的2025年5月11日、5月18日、6月24日的《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各1份,证明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受到过居民投诉的情况;
8.2025年6月25日提取的《年产2万方混凝土预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保竣工验收监测合同书》,证明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与第三方签订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合同;
9.2025年8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泾)罚告〔2025〕15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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