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推动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优化升级,更好发挥专项债券资金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草拟了《葡京8883官网入口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5月11日-2025年6月1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书面、电话或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舒洁 葡京8883官网入口财政局5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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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葡京8883官网入口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葡京8883官网入口财政局
2025年5月11日
葡京8883官网入口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更好发挥专项债券资金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安徽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发债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纳入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县级政府专项债券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按照分级管理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按照省财政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发改部门职责。
(一)负责牵头组织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审核筛选、调度推进工作,协同县财政部门做好额度分配、项目发行等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负责专项债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工作,审核申报发债项目的前期资料。
(三)负责监管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情况。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经县发改部门初审,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专项债券资金申报、发行工作;指导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编制“一案两书”(项目实施方案、财务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下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完善项目收益平衡方案。
(二)负责专项债券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
(三)根据全县债务情况提出专项债券项目申报的合理额度。
(四)负责债券资金拨付、监督债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五)负责组织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专项债券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谋划、前期推进、收益评估工作,协同县发改、财政部门开展本行业项目储备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对本行业项目预期收益进行审核把关。
(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工程建设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专项债券资金,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三)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发债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成本和项目资产等的规范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检查。
(四)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足额上缴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对应偿债的专项收入。
(五)对多单位实施的专项债券项目,债券资金的分配使用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履行项目监管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实施方案,使用债券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负责专项债券资金收支和项目运营收支的规范管理,按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四)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运营情况等。
第十条 要素保障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规划、林业、水利、生态环境、住建等要素保障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对项目涉及的前置条件进行审批服务,并出具相应审核意见,合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 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和储备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国家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县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原则推进项目谋划与储备,建立项目储备库。经县发改部门同意,由项目主管部门将谋划项目报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属于政府主导、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第十三条 县发改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规定,将急需实施的项目及时补充入库,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因素影响无需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实行退库处理。
第四章 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和额度分配
第十四条 县发改、财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明确的项目申报要求,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统筹考虑我县综合财力规模、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等级情况,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全面梳理发债项目,合理提出年度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经县政府批准后报送上级发改、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在省财政部门下达的当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结合项目建设进度,提出具体额度分配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五章 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债券资金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户利息每年12月31日前上缴国库。专项债券项目发行后,项目主管部门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在属地金融机构开设独立性质的资金专户用于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实施审批和监管,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及时将债券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资金使用不合规、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减少后续新增专项债务额度分配。
第十九条 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上,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发放养老金、单位运行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支付贷款利息、企业补贴等,严禁挪用资金用于其他项目,严禁用于回购收购已竣工或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严禁用于各类保证金、诚意金等。
第二十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一案两书”中子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微调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经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重大调整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皖财债〔2021〕1337号)规定,逐级报经市政府和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专项债券收入、增加发行专项债券安排的项目支出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当年到期债务规模、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调入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纳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七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四条 在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因特殊原因急需支付资金的,需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库款垫付,债券发行后及时回填国库,不得跨年回填。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专项债券收支预算执行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结合上级相关要求及时拨付债券资金,既要防止债券资金滞留国库,也要避免资金拨付后长期沉淀在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六条 加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债券支出定期通报和约谈机制。专项债券项目纳入县政府重点项目调度。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终了,县财政部门应在财政决算报表中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已发行专项债券利息、发行手续费、发行登记服务费由县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单位年终结算。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维护专项债券形成资产,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专项债券形成资产,应当依规及时办理,确保资产正常运行使用,并及时收取资产收益,足额缴入国库。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将使用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第三十条 除上级政策另有规定外,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和权益,应当严格按照专项债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绩效负主要责任,项目实施单位负直接责任,切实做到“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按要求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做好专项债券相关信息随同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发改、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专项债券的“借、用、管、还”的管理和监督。专项债券项目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健全专项债务风险指标体系,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对专项债券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债券资金使用、到期偿还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存在项目推进不力、债券资金闲置、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的单位,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对存在虚报项目骗取债券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债券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上级新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时,本办法相应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上级政策如有变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葡京8883官网入口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泾政办〔202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