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29003257952H/202012-00255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AMG·新葡萄8883(Macau)股份有限公司-Official website(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住建、自然资源、规划 |
| 成文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 发文字号: | 泾政办〔2020〕36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已失效】AMG·新葡萄8883(Macau)股份有限公司-Official website办公室关于印发《葡京8883官网入口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5122592 |
| 索引号: | 11341729003257952H/202012-00255 | ||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 ||
| 发文机关: | AMG·新葡萄8883(Macau)股份有限公司-Official website(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住建、自然资源、规划 | ||
| 成文日期: | 2020-11-20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
| 发文字号: | 泾政办〔2020〕36号 |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 标 题: | 【已失效】AMG·新葡萄8883(Macau)股份有限公司-Official website办公室关于印发《葡京8883官网入口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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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G·新葡萄8883(Macau)股份有限公司-Official website办公室
关于印发《葡京8883官网入口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
泾政办〔2020〕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葡京8883官网入口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AMG·新葡萄8883(Macau)股份有限公司-Official website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葡京8883官网入口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
为做好全县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登记范围
《葡京8883官网入口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泾政〔2020〕23号)实施之前,我县县城规划区、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外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
宅基地确权登记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一户一宅”是指具有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家庭或结婚等原因具备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拥有或者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原则上为取得宅基地审批时的户主及其家庭成员,权利人减少或增加需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以依法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原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迁移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为转户前建造”。
3.农村村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
4.夫妻双方一方原是农村户口的,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为原农村户口家庭成员。
5.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该登记主体为: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的主体。
三、明确确权登记面积标准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1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根据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160平方米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房屋所有权面积为经规划部门确认过的宅基地批准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四)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四、做好规划认定
(一)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规划认定。位于原城市、集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县城、集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县城、集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二)对于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规划认定。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房没有取得相关建设工程手续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采取公示的方式进行规划确认。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房没有取得相关建设工程手续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函告所在乡镇政府要求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所在乡镇政府将处理结果复函至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处理结果给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做好房屋竣工认定
(一)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规划认定结果予以登记。
(二)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权利人出具房屋质量安全的承诺方可登记;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可以由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县住建局出具是否符合房屋竣工验收条件、同意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书面说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书面说明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六、明确不予和暂缓确权登记的情形
(一)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1.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属于“小产权房”的;
4.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需要拆除的原宅;
5.土地、房屋权利已被依法征收或收回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7.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暂缓确权登记的情形
1.不动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七、依法妥善处理权属来源问题
(一)对于已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颁发的证件继续有效,不再重新登记。已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符合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规定的,由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二)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所在乡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不动产权属登记资料进行初审,并经公告30天无异议的宗地,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经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批准面积确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所在乡镇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八、其他
(一)对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所在乡镇政府及时汇总提交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研究解决。
(二)本意见由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